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轉讓申請登記及受理操作細則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轉讓申請登記及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產權轉讓申請登記及受理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交易所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其他產權交易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轉讓申請登記,是指交易所對提交轉讓申請的轉讓方及轉讓標的有關情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轉讓申請受理,是指交易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已登記的產權轉讓申請進行受理的行為。
第四條 產權轉讓申請登記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8:30~11:45,13:30~17:00。
第五條 轉讓方申請轉讓產權,應與交易所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第六條 轉讓方申請轉讓產權,應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諾書》;
(二)《產權轉讓申請書》;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五)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六)產權轉讓有權批準機構同意產權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七)轉讓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轉讓標的企業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的,提交轉讓標的企業的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章程;
(八)涉及職工安置的,提交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九)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表或備案表;
(十)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擬向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轉讓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十三)《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十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條 轉讓方應對所提交產權轉讓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交易所應對轉讓方按照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提供的轉讓申請文件進行核實。
第九條 交易所對轉讓方提出的轉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核工作。
第十條 審核通過后,交易所將產權轉讓信息進行公開披露。
第十一條 因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文件、資料存在虛假、差錯、遺漏等導致相關方產生經濟損失,轉讓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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