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成交審核辦法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交易成交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產權交易項目成交審核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所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其他產權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受讓方后,轉讓方應與受讓方確定《產權交易合同》內容。
第四條 涉及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按照轉讓方確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行使權利。
第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產權交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七條 確定外商為受讓方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轉讓方應取得商務部門關于產權轉讓的批復及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八條 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性質發生變化的,在確定受讓方及《產權交易合同》內容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審核和審批文件。
第九條 聯合體被確定為受讓方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條 產權交易的成交價格不得低于掛牌價格。
第十一條 交易所產權交易項目成交審核嚴格按照初審、復核的多級審核制度進行。
第十二條 交易所審核人員在成交項目審核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的,可以提交交易所業務部門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交易所對成交項目的審核工作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需提交交易所業務部門會議審議的項目,審核工作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成交審核通過的,受讓方支付交易價款后,交易所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五條 交易雙方按照《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交易收費辦法》中規定的收費標準向交易所支付產權交易服務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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